(2017)黑012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云翠与孙彦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478号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对原告刘云翠与被告孙彦彬、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1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赔偿刘云翠医疗费“4,915.87元”补正为“5,855.87元”。对第一项的最后合计“24,850.87元”补正为“25,790.87元”。案件受理费“222.39元”补正为“234.14元”。审判员 熊双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