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苗小枝与李德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枝,李德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239号原告:苗小枝,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德群,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苗小枝与被告李德群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小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小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苗小枝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 锋人民陪审员 邱 晔人民陪审员 贾 有 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