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158号本院在执行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李氏伟业装饰有限公司、李瑞生、陈亚秀、范超、苏红、郭加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于2017年5月31日在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郭加贵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2017年6月1日,买受人商某某以370.4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需为买受人商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商某某所有。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商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商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及全部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周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舜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