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建伟、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建伟,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773号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伟,男,1965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王萍,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建伟、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志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