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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建伟、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建伟,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773号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伟,男,1965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王萍,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建伟、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志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