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与周明、薛嫕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周明,薛嫕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异85号案外人:葛小莉。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代表人:王成。被执行人:周明。被执行人:薛嫕妍。2017年6月30日,本院收到葛小莉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葛小莉向本院提出申请:对(2017)苏0602执恢437号案件提起执行异议,中止对苏F×××××车辆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葛小莉与梁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0日,葛小莉夫妇与富阳市XX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某签订《车辆转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的车辆车主为周明,车辆为玛莎拉蒂轿车,车牌号为苏F×××××,富阳市XX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某将该车转(质)抵押给葛小莉夫妇,并向葛小莉出具了车辆行驶证,及与车主周明的抵押协议。同日,葛小莉夫妇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0万元给对方。至此,葛小莉夫妇获得了苏F×××××车辆质押权。葛小莉在2015年12月30日签订《车辆转抵押合同》时,该车辆没有被法院查封。2017年6月28日,葛小莉在微信群中发现苏F×××××轿车被拖走了,葛小莉没有接到任何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葛小莉认为《车辆转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法院要处理,葛小莉也享有相应的质押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本案案外人葛小莉,因本院(2017)苏0602执恢437号案件,对本院执行苏F×××××车辆提出执行异议,但葛小莉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异议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成立,经本院告知后三日内仍未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葛小莉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 航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