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江瑞与李延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瑞,李延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296号原告孙江瑞,男。被告李延春,男。原告孙江瑞诉被告李延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孙江瑞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江瑞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江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春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