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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江瑞与李延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瑞,李延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296号原告孙江瑞,男。被告李延春,男。原告孙江瑞诉被告李延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孙江瑞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江瑞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江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春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