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凯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凯,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晋州市看守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王某2向被告人王某3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清,到期后王某2一直未还钱。2017年3月12日中午13时,被告人张凯纠集刘某、卢东、张某等人在黄壁庄水库附近一饭店找到王某2,将王某2带至平山县北街小区张凯出租屋内,张凯让王某2还钱,还不上钱就不让王某2离开,直至次日23时许,王某2被公安民警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刘某、齐某、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本院(2007)平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受害人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又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