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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仕艳诉周勤、王朝苹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6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勤,王朝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6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仕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周勤,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申请人:王朝苹,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荣昌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申请人陈仕艳与被申请人周勤、王朝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川1028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周勤、王朝苹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以25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陈仕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勤、王朝苹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陈仕艳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勤、王朝苹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