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赵立军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军,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080号原告赵立军,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和燕路254号。负责人孙海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军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赵立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立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卢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