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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俊生与青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生,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392号申请人吴俊生,男,59岁,蒙,个体。被执行人青龙,男,61岁,蒙,农民。本院执行吴俊生申请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1月2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祥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