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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祝清义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清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清义,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09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清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清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被害人刘某某家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70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00.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返还给被害人。2、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北三道街云权食杂店北窗户钢筋破坏进入室内,盗窃红米手机一部、硬盒紫云香烟8条。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10.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3、2016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东环北二道街西超越洗车场的窗户推开进入室内,盗窃手机三部、现金150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5.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015.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4、2017年1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老街基公园东门对面的鑫旺食品超市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窃香烟149条、香肠50根、硬币1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800.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810.00元。部分被盗香烟已返还给被害人。5、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电业小区道南平房被害人刘某1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一条、银质耳坠一副、银质戒指一枚、煤气罐一个、被褥一套、大米一袋、白面一袋。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4.00元。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6、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电业小区道南平房被害人丁某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电视机一台、电饭煲一个、苹果4S手机一部、燃气灶一个、剃须刀一个、速冻大鹅、鸭子各一只、豆油半桶、硬币10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2.5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02.50元。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7、2017年1月27日晚6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陶然居宾馆对面的术东梅超市北侧窗户破坏进入室内,盗窃电脑机箱一台、金立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香烟90余条、现金1500.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318.00元。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祝清义盗窃7次,盗窃财物涉案总价值人民币35829.00元。其中,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1219.00元,现金4610.00元。经侦查,被告人祝清义于2017年2月8日在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其弟弟家被肇州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清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清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祝清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被害人刘某某家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70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00.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返还给被害人。2、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北三道街云权食杂店北窗户钢筋破坏进入室内,盗窃红米手机一部、硬盒紫云香烟8条。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10.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3、2016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东环北二道街西超越洗车场的窗户推开进入室内,盗窃手机三部、现金150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5.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015.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4、2017年1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老街基公园东门对面的鑫旺食品超市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窃香烟149条、香肠50根、硬币1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800.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810.00元。部分被盗香烟已返还给被害人。5、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电业小区道南平房被害人刘某1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一条、银质耳坠一副、银质戒指一枚、煤气罐一个、被褥一套、大米一袋、白面一袋。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4.00元。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6、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电业小区道南平房被害人丁某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电视机一台、电饭煲一个、苹果4S手机一部、燃气灶一个、剃须刀一个、速冻大鹅、鸭子各一只、豆油半桶、硬币100.00元。经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2.5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02.50元。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7、2017年1月27日晚6时许,被告人祝清义将肇州县肇州镇陶然居宾馆对面的术东梅超市北侧窗户破坏进入室内,盗窃电脑机箱一台、金立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香烟90余条、现金1500.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318.00元。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祝清义盗窃7次,盗窃财物涉案总价值人民币35829.50元。其中,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2019.50元,现金3810元。经侦查,2017年2月8日,被告人祝清义在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其弟弟家被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盗窃物品照片。证实在被告人祝清义家搜查到的被盗物品情况。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肇州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香烟订购汇总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以上证据证实案件的发生经过及被告人祝清义被抓获到案的事实。术东梅食杂店(客户编码230621121133)从肇州县烟草专卖局订购长白山、林海灵芝、哈尔滨、南京、利群、哈德门、黄金叶、红旗渠、红金龙、黄鹤楼、白沙、双喜、娇子、云烟、红塔山、玉溪、红河、兰州香烟共计347条,合计金额29168.24元。在肇州县肇州镇术东梅超市东侧第二个胡同往北一平房房顶上提取1个外表破损的电脑机箱。扣押祝清义持有的95条香烟(整条未拆封)、21盒香烟、9部手机、468元硬币、1个黑色折叠式钱包、人民币4320.90元、1张银行卡、2部相机、1个黑色平板电脑、1部小米手机、1台新大洲牌电动二轮车、1台黑色创维牌电视、1个邓大厨牌电饭煲、1床米色带格棉被、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套煤气罐、气灶、20斤面、20斤米;扣押祝某某持有的1部白色联想智能直板手机。刘某2领取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个普通煤气罐、1双普通被子、20斤白面;吴某某领取1台创维牌电视、1个邓大厨牌电饭煲、1个好太太燃气灶、1部黑色苹果4S手机、半袋普通大米;王某某领取11条硬盒紫云牌香烟、8条红盒硬包利群牌香烟、15条硬包林海灵芝牌香烟、14条软包红河牌香烟、1条黄金叶牌金满堂香烟、8条红盒硬包南京牌香烟、10盒黄果树牌香烟、4盒红旗渠牌香烟、4盒长白山牌香烟、3盒红河牌香烟;王某1领取1台惠普电脑机箱、1台黑色杂牌平板电脑、1部黑色金立手机、6条硬包红盒南京牌香烟、5条南京煊赫门牌香烟、10条硬包红盒利群牌香烟、15条硬包爱你牌香烟、2条黄鹤楼牌香烟、468元硬币;高某领取1部黑色小米牌手机、1部白色联想牌手机、1部白色杂牌手机;刘某3领取1部红米NOTE手机。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祝清义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1月3日,被告人祝清义因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祝清义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证人祝某、祝某某的证言。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家里搜出来的香烟都是他爸爸祝清义拿回来的,他爸爸说这些烟都是土地局看门的老头给的,拿回来的烟有南京煊赫门、黄鹤楼、利群、南京红盒的、爱你,还有一些别的烟。这些香烟一部分放在他家东屋卧室电脑桌、电视桌的柜里,其它的香烟放在哪里不知道。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使用的1部白色联想直板智能手机是哥哥祝清义给他的,这部手机的串码是865720020604861。4、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汪某、高某、王某某、刘某1、丁某、王某1、刘某3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4月24日晚上8点多钟,他从外面回家,发现东侧窗户被撬,屋里的一台神州牌笔记本、4000元现金被盗。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3年4月24日她家被盗,丢了1台神舟牌笔记本、1个黑色女士皮包、700元现金。她丈夫刘某某之前做笔录时,以为40000元钱都在皮包里,后来发现皮包里只有700元钱,另外3300元没在皮包里,没有丢失,她丈夫刘某某做笔录时不知道。被害人汪某的陈述,2016年9月9日晚上8点30分左右,她和丈夫高某吃饭回来,发现洗车场住宿的屋里被人翻动,柜子也被翻了,地下室的窗户被推开,放在电视上面的三部手机、白色拎包里的1500元钱被盗。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与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她家在肇州镇老街基公园东门对面平房开的鑫旺食品超市。2017年1月8日早上6点40分,她到超市发现南侧窗户的塑料布被撕下来,窗户的铁护栏也被整体拽下来,塑钢窗被打开,超市被人翻动,被盗150条左右的香烟、50根左右的红肠、10多元钱的硬币。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他在肇州租的陪读的平房,位于电业小区道南第二个胡同往西南侧第一家平房。2017年1月12日19时40分,邻居打电话说自己家里被盗,让他看看家里有没有被盗。他让邻居帮忙看一下,邻居没看出来有没有被盗。2017年1月13日8点,他和父亲来到平房,看到门别被撬开,他和父亲进屋检查一下,发现西侧厨房里的气罐没了,厨房里过道放的未打开的20斤大米、20斤白面没了,卧室西侧架子上的被褥被偷,架子底下的两个皮箱被打开,里面的白金项链、银戒指、银耳坠都没了,卧室东南侧小柜上放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被害人丁某的陈述,他和媳妇赵某某租的平房,位于北三道街电业小区道南胡同向南200米往西,南侧第一家平房。2017年1月12日晚上7点左右,他和媳妇从大庆回到平房,媳妇先进的院,屋里门上的锁被撬开,发现厨房的燃气灶丢了,卧室被翻的特别乱,衣柜、电视柜、冰箱都被翻了,黑色的创维电视机、新买的电饭煲、好太太燃气单灶、1袋大米、1桶豆油、联想手机、苹果4S手机、储钱罐(里面有100元左右的硬币)、飞科的剃须刀、大鹅、鸭子被偷。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他家的超市位于肇州县肇州镇陶然居宾馆道北,叫术东梅超市。2017年1月28日,他和媳妇从杏山回到超市,一进屋发现收银台上的电脑机箱没了,收银台后面烟柜上的香烟少了很多,收银台抽屉里的1000元左右现金没了,抽屉下面装硬币的5个储钱罐都没了,4000元左右的硬币也没了,里屋床上一箱香烟也没了,被盗香烟共计201条左右,屋内被盗物品还有1部金立手机、1台平板电脑。床上北侧窗户被破开,床上有脚印。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2016年夏天或秋天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她和丈夫马某某将她家食杂店(云权食杂店)门锁好后离开。晚上9点多钟,她回到食杂店,发现食杂店西侧房子北侧窗户钢筋被人拽掉,西屋床上的1部红米手机被盗,还有8条硬包紫云牌香烟被盗,桌子上的一点零钱也被盗。5、被告人祝清义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清义的供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6、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现场提取的检材手印与送检嫌疑人祝清义手印样本中的左手拇指手印为同一人所留。委托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万陆仟贰佰玖拾柒圆整(¥46297.00元);1部黑色小米牌手机、1部白色联想牌手机、1部杂牌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伍圆整(¥515.00元);1台12寸神州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1部红米NOTE手机、8条硬盒紫云香烟经鉴定价格分别为210.00元、800.00元,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圆整(¥1010.00元)。8、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肇州县肇州镇老街基公园东门对面鑫旺食品超市、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术东梅超市、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刘某1家、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电业小区路南胡同内丁某家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肇州县肇州镇和平派出所东侧术东梅超市、肇州县肇州镇六烈士公园东侧鑫旺食品超市是被告人祝清义实施盗窃的现场。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2月8日,对被告人祝清义位于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北二道街北侧道东平房进行搜查,经搜查,发现95条香烟(整条未拆封)、21盒香烟、9部手机、468元硬币、1个黑色折叠式钱包、人民币610.90元、1张银行卡、2部相机、1个黑色平板电脑。提取笔录证实在肇州县肇州镇术东梅超市东侧第二胡同往北一平房房顶上提取一个外表损坏的电脑主机箱。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祝清义对其家平房东屋藏匿所盗香烟、电脑桌现场的指认;对盗窃术东梅超市现场及破窗进屋的窗户、盗窃香烟、平板电脑现场、抛弃所盗电脑现场等场所的指认;对盗窃鑫旺食品超市现场及进入室内窗户、柜台、盗窃火腿肠现场等场所的指认;对盗窃云权食杂店现场、入室窗户的指认;对盗窃刘某1家平房现场的指认;对盗窃丁某家平房现场的指认;对盗窃高某家洗车房现场的指认;对盗窃刘某某家平房现场的指认。经质证,被告人祝清义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清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清义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祝清义多次入户盗窃,且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清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依法没收被告人祝清义作案使用的一辆新大洲牌电动二轮车。责令被告人祝清义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2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74元;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6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杨树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仲祺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