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孔宜与长沙市兴益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孔宜,长沙市兴益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24号原告:龙孔宜,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兴益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98号茂华国际湘小区B14栋1102房。法定代表人:潘卫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孔宜诉被告长沙市兴益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龙孔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兴益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孔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孔宜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兴益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孔宜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