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1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玉贤与被执行人王明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贤,王明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胡玉贤,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明珂,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负责人赵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贤与被执行人王明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已执行王明珂银行账户1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明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