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8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联秦与上海聚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联秦,上海聚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368号原告:郭联秦,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郭联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晖,男。原告郭联秦与被告上海聚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联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联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联秦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