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科与王小举、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王小举,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01号原告周科。被告王小举。被告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卢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与被告王小举、吴江市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