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龙、郭志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龙,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41号申请人:程龙,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现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郭志勇,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程龙与被申请人郭志勇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菏泽仲裁委员会将提请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请求本院协助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郭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0元及查封其名下的坐落在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佃户屯长堽集村的房产证号为05××47号、05××48号、050449号的房产三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的提请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志勇名下的坐落在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佃户屯长堽集的房产证号为05××47号、05××48号、050449号的房产三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程龙用来担保的房产证号为鲁(2017)菏泽市不动产权第10019**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冻结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