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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振栓与张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栓,张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振栓,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均华,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振栓与张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栓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21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