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振栓与张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栓,张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振栓,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均华,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振栓与张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栓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21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