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克芬与白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芬,白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62号原告:唐克芬,女,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白自忠,男,1949年8月13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芬诉被告白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克芬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 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方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