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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克芬与白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芬,白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62号原告:唐克芬,女,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白自忠,男,1949年8月13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芬诉被告白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克芬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 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方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