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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怀川、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怀川,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郑怀川,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中心1号楼1001。法定代表人:杨庆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幼梅,女,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郑怀川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怀川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9132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