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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春祥、毛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春祥,毛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方春祥,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徐洪发,兰溪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毛小红,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春祥与被执行人毛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春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