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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滕毓闪与宫国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毓闪,宫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滕毓闪,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宫国彬,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滕毓闪与宫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其仅有的一处房屋已被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