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五祥、张顺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五祥,张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五祥,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张顺根,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五祥与被执行人张顺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顺根的银行存款¥8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顺根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