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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雷雨龙与马冉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雨龙,马冉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927号原告:雷雨龙,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马冉新,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雷雨龙与被告马冉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雷雨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雨龙负担。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