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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余开河、孙福标商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开河,孙福标,匡威鞋服(金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开河,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荣,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清,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标,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姜先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威鞋服(金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福标。上诉人余开河因与被上诉人孙福标、匡威鞋服(金溪)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开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玲审判员  丁保华审判员  邹征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