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姜丽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化县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化县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83号原告:姜丽,女,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化县分局,所在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魏明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力,男,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化县分局职员,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姜丽诉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化县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姜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丽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