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26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金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