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民初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州希格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刊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华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希格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刊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华成,梁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831号原告:徐州希格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刊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梁迎春。被告:梁华成,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迎春,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希格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刊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华成、梁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刊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迎春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