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平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083号原告:罗平,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罗平与被告新疆阿里果果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阿里果果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在开庭审理后,原告罗平又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平申请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元由原告罗平承担。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