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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与泸州市企业家研究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泸州市企业家研究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95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原xxxxx部队),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部队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企业家研究会,住所地泸州市前进中路100号熙园。法人代表:夏正奎,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芳,女,该研究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拥民,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原xxxxx部队)与被告泸州市企业家研究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负担。审 判 长  伍 杰审 判 员  陈 佳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