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金双与王海成、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双,王海成,刘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1930号之一申请人:韩金双,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和,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海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刘保,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二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金双与刘保、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京0118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付荷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房产证号:京(20**)密云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对担保财产查封后,查封被申请人王海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担保人付荷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房产证号:京(20**)密云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进行查封,后因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房屋登记产权人非为王海成,故本院无法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的房屋进行保全。韩金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付荷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的房屋(房产证号:京(20**)密云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韩金双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付荷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的房屋(房产证号:京(20**)密云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韩金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征征人民陪审员 穆怀明人民陪审员 史桂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婵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