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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瑞德、刘乘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瑞德,刘乘英,徐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韩瑞德,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申请人:刘乘英,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申请人:徐德忠,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282财保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52320元范围内限制被申请人刘乘英、徐德忠支取在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设计款。现申请人韩瑞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刘乘英、徐德忠支取在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设计款的限制;二、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韩瑞德名下房地产的查封。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