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燕与王陆军义务帮工伤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王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1996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陆军,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王陆军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云050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燕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陆军赔偿给李燕赔偿金115388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陆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陆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陆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陆军所有的云xx**三轮摩托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王陆军无房产、土地登记,现被执行人王陆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李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定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