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299号原告:陈某,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薛某1,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父母的包办下于1979年2月11日在常路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1981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薛某2;1987年3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薛某3,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常因琐产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未能提供被告薛某1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陈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