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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扣红与李杰、陆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扣红,李杰,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扣红,女,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李杰,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陆萍,女,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扣红与被执行人李杰、陆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2016)苏1202执2446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杰、陆萍名下房屋拍卖款���分配,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2017)泰祥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