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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治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治国,成银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6853057-8。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治国,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成银丹,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281执2315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治国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中央名府4幢406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7)第0128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