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6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九委*组;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伙同尹某某(已判刑)等人闯入本市兰溪路XXX号安天大厦1215室内,因所找之人不在,遂与被害人钟某某、顾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沈某等人对被害人钟某某拳打脚踢,致两人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钟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额部软组织挫伤,颈部皮肤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顾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右肘内侧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某、顾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伤情照片,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