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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夏梦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梦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梦婷,女,1997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因怀孕,于2017年1月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全州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6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唐中,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梦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梦婷及其辩护人唐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夏梦婷从浙江省来到广西全州县找叶某,叶某安排夏梦婷入住全州县全州镇公路宾馆708号房。2016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夏梦婷与叶某在该房间聊天,尔后夏梦婷趁叶某熟睡之机,从叶某的钱包里盗走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叶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三星A9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夏梦婷利用已知的银行卡密码,通过微信转账、购物刷卡、提取现金、手机支付宝的方式盗取人民币135057元。经鉴定,被盗走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556元。2016年12月2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夏梦婷在南宁至上海的动车上被全州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夏梦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唐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梦婷与叶某系情人关系。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夏梦婷从浙江省来到广西全州县叶某相会,叶某安排夏梦婷入住全州县全州镇公路宾馆708号房。2016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夏梦婷趁叶某在708号房熟睡之机,从叶某的钱包里盗走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叶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三星A9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夏梦婷利用已知的银行卡密码,通过微信转账、购物刷卡、提取现金、手机支付宝的方式盗取人民币135057元。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556元。2016年12月2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夏梦婷在南宁至上海的G1502动车上被全州县公安局抓获。另查明,2016年12月4日、5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夏梦婷处扣押的金戒指三个、金项链一条、三星牌A9手机一部、南京牌香烟一条、信用卡一张、奢思雅滋润补水天丝面膜二盒及现金8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叶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夏梦婷于2017年2月27日在浙江省泰顺县人民医院进行中止孕妊手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夏梦婷出生于1997年5月18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全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2月2日12时44分许,在南宁至上海的G1502动车上将被告人夏梦婷抓获。(3)医疗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夏梦婷于2017年2月27日在浙江省泰顺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中止孕妊手术。(4)购物发票证实:叶某于2016年1月28日在广东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购买A9000三星手机一部,价格为3199元。(5)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夏梦婷处扣押金戒指三个、金项链一条、三星牌A9000手机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南京牌香烟一条、信用卡一张、银行卡两张、奢思雅滋润补水天丝面膜二盒、现金30000元。(6)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2月4日、5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夏梦婷处扣押的金戒指三个、金项链一条、三星牌A9000手机一部、南京牌香烟一条、信用卡一张、奢思雅滋润补水天丝面膜二盒及现金8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叶某。(7)消费清单证实:叶某卡号为62×××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被告人夏梦婷于2016年12月1日盗走后通过微信转账、购物刷卡、提取现金、手机支付宝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35057元。(8)谅解书证实:叶某于2016年12月4日书写谅解书,对被告人夏梦婷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证实:他是叶某的朋友。他于2016年11月29日路过全州镇一板桥时,看见叶某与他女朋友夏梦婷在散步,当时他与他们俩打了招呼。(2)证人包某证实:她是全州县公路商务大酒店的卫生员。2016年12月2日,她在打扫酒店708房间时,发现垃圾桶有一瓶喝过的酸奶,瓶子是白色的,她把这个瓶子捡进了垃圾袋,后公安民警把这瓶酸奶拿走了。3、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他与被告人夏梦婷已有两年多的情人关系,夏梦婷早知道他农行卡的密码。2016年12月1日20时许,他与被告人夏梦婷在全州县公路商务大酒店8708房间发生性关系后,夏梦婷拿了一瓶带有苦味的酸奶给他喝,他喝了几口,困难喝就没有继续喝。二人在房间聊天到22时许,他睡着了。他次日早上7时许醒来,发现夏梦婷人及他的手机还有一张农业银行卡不见了。他立马去查账,发现他的农行卡自丢失后共被消费135057元。后他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全州县公路商务大酒店8708房间。5、鉴定意见(1)全价认字201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三星牌A9000手机价值为1556元。(2)桂字公(刑)鉴(理化)字【2016】110号检验报告证实:从所送检材料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化酮、安定、利眠宁、巴比妥、苯巴比妥。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她与叶某已有三年多的情人关系。2016年11月28日,她从浙江来到广西全州为叶某做生日,叶某安排她入住全州县公路商务大酒店8708房。12月1日,她和叶某在外吃完晚饭回到8708房,她提出要叶某与他老婆离婚,后两人发生了不愉快的争吵,她把从网上买回的催情药掺入酸奶中给叶某喝,他感觉苦,喝了一口就没喝了。她与叶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叶某睡着了。当她看到叶某与他老婆的微信聊天内容时,她很生气。她与叶某讲话,叶某不理她。于是她拿走了叶某的手机和农行卡,搭车去了桂林。在桂林,她用叶某的农行卡,通过微信转账、购物刷卡、提取现金、手机支付宝的方式共消费了135057元。后她在回浙江的动车上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梦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1366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赃物全部发还了失主,取得了失主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梦婷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唐中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夏梦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梦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原羁押的一个月已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虎人民陪审员  邓香庭人民陪审员  伍良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