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金灿与曾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灿,曾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728号原告:刘金灿,男,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曾亨胜,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凌晓颖,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金灿与被告曾亨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金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灿自愿申请撤回对曾亨胜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848元,减半收2424元,由刘金灿负担。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海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