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守林与王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辉,王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辉,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王义兴,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罗守林与王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龙坤、蔡自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毅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