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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守林与王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辉,王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辉,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王义兴,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罗守林与王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龙坤、蔡自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毅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