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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董继旺与佛山市顺德区浩达盈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瑞依莱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继旺,佛山市顺德区浩达盈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瑞依莱电器有限公司,李惠娣,陈惠春,黄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27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董继旺轴承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董继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继旺,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达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二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惠娣。被告:佛山市瑞依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二支工业区南一路3号(即顺德区北滘镇科晋电器化有限公司边)。法定代表人:陈惠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娣,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陈惠春,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康,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董继旺轴承店、董继旺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达盈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瑞依莱电器有限公司、李惠娣、陈惠春、黄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董继旺轴承店、董继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董继旺轴承店、董继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董继旺轴承店、董继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董继旺轴承店、董继旺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董继旺轴承店、董继旺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芹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思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