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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振、谢江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谢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81号被执行人:王振,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江虎,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2016)浙0683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谢江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振、谢江虎共同退赔被害人钱某人民币450元、何晓东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王振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20元,被告人王振与已决的何佳男共同退赔龙摄影店人民币140元,被告人谢江虎与已决的何佳男共同退赔郑胜军人民币400元、王兴君人民币1236元、凌庆锋人民币30元、蒙焕友人民币8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振、谢江虎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