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胜物业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胜,男。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胜物业服务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陕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56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6)陕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