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欠款1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某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人民币135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前全部偿还,并以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成年奶牛两头作为担保物,如到期未能偿还,则以该担保物折抵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