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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欠款1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某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人民币135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前全部偿还,并以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成年奶牛两头作为担保物,如到期未能偿还,则以该担保物折抵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