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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贾恩玉、王树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恩玉,王树霞,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515-1号申请执行人贾恩玉,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王树霞,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支付宝的存款9500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中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