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程潇潇与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潇潇,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2208号原告:程潇潇,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国,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02326058。法定代表人:张倩丽,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潇潇与被告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潇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国、被告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倩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潇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6099元和评估费用2830.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31929.1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在蓝湾半岛小区购买房屋,同年入住,至今没有开通暖气服务。2017年1月4日晚18:00左右(××),被告将通往原告家的暖气阀门打开,水从暖气片接口处流出,将原告家中装修的木地板全部泡坏,并流至下一层,造成三楼住户的壁纸大面积损坏。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和他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所述的漏水是原告自己家中的暖气阀门,该房屋是在2010年3月29日交付的,交房后原告对该房屋的管道进行了改装,并在物主情况表中进行了登记确认,其中第2页由原告亲笔所写线路改动,同时交付给原告的有住户手册、业主须知和前期服务管理协议。住户手册上明确约定室内房屋分户表后部分均是由原告自行负担维修保养,原告现发生的漏水部分就是在分户表后部分.其进行了自行改装,该部分在漏水时没有关闭,故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没有义务没有权利进入业主家中去关闭业主家的阀门,该责任与被告无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购买汝州市蓝湾半岛小区揽月居四楼西户套房,同年入住,一直没有开通暖气服务。原告装修时对其房屋内的水暖进回水管道未予处置,未安装开关阀门,亦未将进回水口堵塞。2017年1月4日晚18:00左右,原告室外的回水阀门被打开,导致原告家中的回水管回水,水暖管道中的水从原告家暖气管道回水接口处流出,造成屋内装修地板被浸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评估,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在鉴定日期2017年3月25日所表现的价值为2609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蓝湾半岛小区住户室外的供暖进水及回水阀门是由被告开关管理,交供暖费后由被告批准才能打开,原告未交供暖费,未开通供暖服务,原告家室外的回水阀门是如何打开现已无法查实。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陈世旭、余玉霞和张胜卫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室外的供暖进水及回水阀门是由被告开关管理,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室外的回水阀门开关被打开,导致原告家中的回水管回水,造成屋内装修地板被浸泡,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价值的80%为宜即20879.2元(26099元×80%)。原告虽未交供暖费,未开通供暖服务,但装修时,应考虑到回水管道与其他住户相连,室外回水阀门的开关有可能造成其损失,但其未安装开关阀门控制进回水,也未堵塞其暖气进回水管道口,致使其受到损失,亦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的辩称事由,因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潇潇财产损失20879.2元。驳回原告程潇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程潇潇负担110元,被告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程潇潇负担600元,被告汝州市医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萍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