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森与被告吕成效、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沈阳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森,吕成效,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沈阳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00428号 原告:王庆森,男。 被告:吕成效,男。 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倬才。 被告:沈阳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肇崇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森与被告吕成效、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沈阳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庆森负担。 审 判 长 张健 人民陪审员 李敏 人民陪审员 肖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