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聂志鹏、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志鹏,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聂志鹏,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号现代城南现代城会所一楼。法定代表人:徐雅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志鹏与被执行人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观山葛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其公司破产的申请,并要求本院将本案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赣1102民初397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