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5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罗某某、张某某2、张某某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1,罗某某,张某某2,张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61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张某某2,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张某某3,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邮储银行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张凤财去世后留有的林口县海洋世纪城6号楼4单元452号楼房一栋、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黑CX21**)和该车的经营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