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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桐与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桐,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91民初319号原告:陈桐,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耿春华,系原告陈桐之母。被告: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园区纵三路以东、横六路以北(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宝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省旌勇里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南侧宏泰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哈洪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乃羿,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桐与被告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区房产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桐的委托代理人耿春华,被告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宝强,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林刚,被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乃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原告购买被告城区房产公司出售的位于廊坊开发区宏泰美墅小区某室。被告于当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原告装修后,2016年8月初的一场大雨中,因16楼的露天平台(公共区域)下水道疏通不畅致使原告顶层(16楼)业主房屋被灌,导致原告的房屋有10余处屋顶同时出现大面积的渗漏水,及屋内所有装修严重损坏,大片墙皮脱落,壁纸开裂,木地板鼓起。漏水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并多次要求被告尽快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涉案房屋由恒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因原告多方维权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10万元。原告针对本方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城区房产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房屋处于保修期。2、装修计划书3份,证明因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照片,证明房屋漏水的基本情况及损失。被告城区房产公司辩称,我方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出具房屋质量鉴定书,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被告城区房产公司针对己方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被告新兴公司辩称,原告房屋第一次漏水后,设计单位以及被告城区房产公司与我方共同分析了可能造成的漏水原因,并根据设计单位的要求,我方对涉案房屋楼上的平台进行堆砌。我方负责的防水保护层于2013年10月竣工。防水保护层的保修期是五年。我方对防水的开裂和渗漏有责任在保修期内履行维修义务,但对造成防水层脱落后的清理及检查工作不应由我方负责。该房屋设计存在质量问题,楼顶露天平台的地漏应当为球笼状(防止落叶以及大块杂物堵塞地漏)设计,不应是简单的铁篦子设计。此外,被告城区房产公司要求我公司将3+3SBS防水施工工艺更改为聚氨酯防水涂层1.5毫米厚刷两遍,防水层脱落不是我方的过错造成的。原告的损失与我方无关。被告新兴公司针对己方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5号楼竣工图纸及工作联系单,证明被告城区房产公司要求我方将3+3SBS式的防水层施工工艺变更为聚氨酯防水涂层1.5毫米厚刷两遍。2、录像,证明露台应当由16层业主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与我方无关。被告恒泰物业公司辩称,我方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时定期对涉案房屋楼顶下水装置进行了清理,此次堵塞是由于防水材料脱落造成的。我方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被告恒泰物业针对己方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7年4月份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我公司按时对楼顶露台等其他相关部位进行了清理。2、事发后我公司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原告房屋发生倒灌是因防水保护层脱落导致楼顶露天平台的下水道堵塞造成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告陈桐与被告城区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陈桐购买被告城区房产公司销售的位于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南,金运路东,宏泰美树馆小区第5幢某号房(次顶层)。涉案房屋顶层16楼有一露天平台为公共区域(并非顶楼业主所有并管理),该区域设置有一个铁篦子式的下水道口。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后,在2016年8月一场大雨中该露天平台的铁篦子下水口发生堵塞,导致露天平台的水势较高,顺着尚未装修的16楼柜式空调孔流入16楼屋内。雨水发生倒灌后致使位于15楼的原告房屋屋顶多处漏雨,装修的墙面墙皮脱落、壁纸开裂、木地板鼓起等损害结果的发生。本院认为,关于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主体问题。原告的房屋受损是因楼顶公共露天平台下水道堵塞引起。恒泰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属小区的物业服务方,有义务在雨季及时清理楼顶公共部位从而保证楼顶下水道的通畅。恒泰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按时、及时进行了相应的清理工作,故其本身存在相应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对于楼顶下水道铁篦子式的设计、施工是否构成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开发商即本案被告城区房产公司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楼房能够符合正常使用目的。本案中楼顶铁篦子式的下水道设计,有可能导致下水道的堵塞。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开发商),被告城区房产公司对该种设计、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城区房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属楼房的楼顶铁篦子式的下水道安装不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其有义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及被告城区房产公司、被告恒泰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新兴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本案中被告新兴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因无法认定被告城区房产公司与被告恒泰物业公司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责任的大小,故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具体损失确定如下:1、主卧室、次卧室(两间)、客厅各房间墙体、地板、房顶、踢脚线、木地板的铲除及重装的安装以及主卫生间、次卫生间的吊顶拆除及安装60000元。原告房屋受损严重,鉴于各方均不申请鉴定,本院参照原告提交的三份装修价位表酌定为上述金额。2、重新装修垃圾清运费及保洁费共计1000元。3、搬家费(含搬出及搬进两次)1000元。上述损失共计62000元。原告主张6个月的租房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租赁了相关房屋并实际产生了相应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桐承担874元,被告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42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鹏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