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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候德全与罗建勇、李水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德全,罗建勇,李水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9民初156号原告:候德全,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桑溪乡。被告:罗建勇,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十亩地镇。被告:李水斌,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三合乡。原告候德全与被告罗建勇、李水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德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被告罗建勇、李水斌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771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亲戚黄宗兵介绍,说是留坝县有拉土工程,需要用原告的拉土车,原告便同意前往工作。2014年11月17日原告到达留坝县马道镇十一标幸福隧道施工工地,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罗建勇、李水斌就拉运渣土工作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2014年11月18日提供自己的渣土车,被告以23000元/月支付原告租赁费,期间被告不定期陆续给原告结算租赁费用。2015年11月6日隧道完工,原告结束自己的工作,此时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27119元。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直至快过年期间,被告罗建勇才向原告以转账的方式付款50000元,下余租赁费77119元一直未付。现诉来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罗建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但暂时没钱支付原告租赁费。被告李水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但暂时没钱支付原告租赁费。本院认为,被告罗建勇、李水斌承认原告候德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了租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租金77119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建勇、李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候德全支付车辆租金77119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被告罗建勇、李水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超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 培 来源: